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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皇帝開律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

第壹,文風千篇壹律。考慮到《國法經典》之後歷代法律文本結構的演變,《黃愷法》采用了《北齊法》12條的體例,但對條文內容進行了調整,確定條文名稱為例,禁衛、職制、戶婚、穩倉、擅興、賊盜、訴訟、詐騙、雜律、緝捕處死、越獄。《隋書刑法誌》評價為“犯罪網絡簡單、稀疏、不迷失”。

二是封建五刑合法化。《皇帝法》規定了五種刑罰,由重到輕排列為死刑、流放、弟子、杖刑、責罰,* * *共分為20個等級。其中,死刑分為斬首和絞殺;流放刑期為1000裏、1500裏、2003裏等。,分別任職兩年、兩年半、三年;刑期壹至三年,分五檔;鞭打的懲罰是60%到100 %;鞭打從10下到55下不等。此外,“消滅前代鞭笞斬首之法”[④],並規定了各種刑罰的銅贖價。從此,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確立,並為後世所用。

第三,區分公罪和私罪。為了保護和調動官員報國的積極性,皇帝的法律首創了“公罪”和“私罪”的區分,對犯了公罪的人免除或從輕處罰。當官受罰,公罪比私罪多壹年,流氓多壹年。

第四,完善官僚貴族特權制度。黃愷法律實行“禮有等差”的等級原則,賦予貴族官僚“八議”、“減例外”、“聽贖”、“為官”等司法特權,對後世產生了直接影響。

第五,建立“十惡”制度。《黃愷法》在北齊法“十大罪狀”的基礎上,正式確立了“十惡”制度,使刑法的重點對象更加明確。“十惡條”與“重罪十條”相比,有兩點變化:壹是將謀反、投降兩條合並為叛國壹條,同時增加壹條不和;二是在反叛亂、大叛亂、謀反三條前加“謀”字,改為叛亂、大叛亂、謀反。殺人是指預謀,即在預謀階段給予嚴厲處罰。這反映了統治階級在司法鎮壓方面更成熟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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