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廢除酷刑隋文帝為了緩解當時的階級矛盾,廢除了大量的酷刑,不僅廢除了梟刑和宮刑,還減少了80多項死罪和100多項流放刑。正是因為刑法的減少,因為犯罪而死的人越來越少,人民逐漸安定下來,社會以良好的狀態發展。正是因為隋文帝頒布的法律既維護了統治階級,又平定和穩定了被統治者,所以後來的各個朝代都遵循隋文帝開宗明義的法律。
為了加強中央對軍隊的控制,士兵的戶籍由郡縣管理,脫離了地方豪紳的控制。沒有戰爭的時候,他們需要進行農業勞動,也就是士兵增加了農民的身份。從法律角度來說,他們把政府制度和均田制結合起來,既保證了自己的軍事實力,又促進了農業生產。隋文帝還設立了十二衛,各配壹名將軍,由皇帝直接管轄,嚴格控制軍事統治。
第三,廢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舉制度。當初隋文帝要求各州每年推薦三個有才能的人到中央做官。後來規定五品以上官員和地方官由有才能的人擔任。楊迪繼位後,在此基礎上開啟了科舉制度,標誌著科舉制度的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