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撕毀封條的處罰如下:
(1)行為人私自撕毀印章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可以給予警告處分;
(二)行為人仍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扣押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隱瞞、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二、蓋章有哪些程序?
1,確定機關有查封權;
2、報請機關負責人批準;
3.發出扣押通知書;
4、到現場告知當事人,查封的理由和事實,並告知其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當場檢查查封的財物,開列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壹份給當事人,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