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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財物受損怎麽處理?

損壞他人物品按以下方式處理:

1.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3.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4.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失賠償範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和財產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救援和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和道路上及道路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草等。

3.修理。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和設施應當修復並恢復原狀。恢復以原地為主,盡可能恢復原狀,即功能、形態、價值沒有太大變化;

4.折扣補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無法修復,需要折價賠償。貼現時,應計算原值、原值的新舊市價和殘值進行貼現補償;

5、牲畜受傷但未喪失使用價值的,應優先就地處理,喪失使用價值或因傷死亡的,由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補償。經雙方協商壹致,應以相同或相近種類和質量的實物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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