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是否有生命權,目前很多國家都是區別對待的,因為胎兒的生命權壹旦確定,那麽墮胎就是侵犯生命權的行為。德國憲法法院曾經宣布貶低胎兒生命權的立法無效,而中國沒有這樣的立法(這也和中國的國情有關)。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根據這壹規定,母親體內的胎兒當然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可見,生命權是指以公民(包括殘疾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人的生命權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如何判斷生老病死的時間,對於生命的保護至關重要。壹般認為,人的出生時間是建立在胎兒和母親完全分離,獨立存在,能夠自主呼吸的基礎上的。但是胎兒的壹些權益也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比如《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遺產份額。胎兒出生即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