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義務幫助,是指為滿足勞動者在生產或生活中的需要,幫助勞動者無償為其提供服務的行為。與雇傭關系不同,雇傭關系是員工從事從屬勞動時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幫工不收取被幫工的費用,幫工活動是免費的,是壹種助人行為;但是,雇主和雇員之間存在著特定的經濟利益關系。員工為雇主創造效益並獲得報酬,是壹種等價有償的商業行為。本案中,侯某是義務工作者,景某是被幫助者和受益人,雙方構成義務幫助者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3條規定:“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助人,在幫助他人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見義勇為者的人身損害責任是壹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基於被幫助的勞動者是受益人,在幫助勞動者的過程中有義務對幫助者的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推定被幫助者疏於指導和管理,主觀上有過失。即使受助者存在壹般過失,受助者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幫工是無償為被幫工提供勞務,幫工沒有報酬,沒有收入。如果在這種幫助活動中受到傷害,被幫助的勞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拆房子的過程中,侯本應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風險卻沒有預見到。其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下貿然作業,造成其受傷,應當認定其對自身受傷有過錯。所以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幫助勞動者本身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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