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工傷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需要共同進行賠償。詳情如下: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住院的醫療費、康復費和夥食補助費;
(2)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每月傷殘津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工傷期間的工資結算方式如下:
1.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