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和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
(四)負責國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五)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監管和監督國有企業資本轉讓和分紅收入。
(七)歸口管理國有資產的管理機構。
(八)承辦省SASAC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