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申請或者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不改變建築性質;
4、施工後臨時建築超過有效期尚未拆除成永久性建築的;
5.偽造有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而建造的建築物。
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限制條件建設的建築,或者以欺騙手段新建、擴建、改建占地的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並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要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為五年。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