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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區關於加強境外輸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泰山區關於加強境外輸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為進壹步加強入境人員管理,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從境外輸入,維護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海外人員親屬自願申報

泰山區境外人員親屬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應主動到所在社區、村登記境外人員相關信息,近期及年內擬回國人員應提前申報。

二。海外歸國人員的申報要求

近期擬返回泰山區的人員,提前12小時與所在社區或街鎮防疫人員取得聯系,主動報告個人信息、健康狀況、活動軌跡、聯系人員等相關信息。接受檢驗檢疫、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第三,實施舉報獎勵

自2020年3月23日起,未經登記從境外來泰者,經舉報查實的,每次獎勵1,000元。舉報線索的方式和收到信息的描述將依據《關於做好泰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

第四,法律責任

對故意隱瞞病情、生活史、密切接觸者等虛假信息,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期間,未按規定隔離或者私自外出,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疫情擴散,危害公眾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泰山區疫情處置指揮部宣布終止疫情處置之日。

泰山區委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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