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貪汙罪的案件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案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貪汙賄賂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二)因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的;(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於違法活動的;(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