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9月,美國國會對原憲法(又稱《權利法案》)增加了10項修正案,在17912年期間,經大多數州立法機構批準後生效。第壹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通過法律來遵守某壹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不得廢除言論和出版自由;或者限制人民集會、請願、請願的自由。”
(2)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的價值
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將新聞出版自由確立為美國憲法的補充條款,成為憲法的壹部分。自殖民時期以來爭取新聞自由的鬥爭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②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與1789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壹條具有同等地位,被認為是最早對資產階級新聞觀念、理論和運作方式產生重大影響的兩部法律文件。
(3)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就像是美國新聞自由的基石,美國媒體所享有的壹切自由都追溯到這壹條款。在美國,所有涉及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訴訟。經常搬出憲法第壹修正案,這幾乎成了美國媒體屢試不爽的法寶,也是百戰百勝的利器。用阿爾特舒爾的話來說,“美國對第壹修正案的信仰就像宗教壹樣根深蒂固,不可動搖,以至於美國人民把它贊美為‘美國生活方式’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