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碳排放交易機制是壹種配額交易機制。壹是政府通過總量控制向企業發放碳排放配額,規定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上限,要求企業對其溫室氣體排放實施總量管理和減排,並對超標排放設定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範,加強對碳排放配額分配、溫室氣體排放申報和核查的監督管理,並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等相關活動。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提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涵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