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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中央司法機關包括

唐代的司法機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監察禦史臺:負責監督檢查各級官員的行為,舉報腐敗違法行為。

尚書省:負責管理司法事務和司空(即管理天文、地理、測繪等事務)。

刑罰部:負責制定刑罰政策,辦理刑事案件。

總督署:負責維持地方秩序,監督地方官員的行為。

司:負責邊境地區軍政事務管理。

雜務部:負責處理雜務,如賜賞、赦免等。

司法部門: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其中最高法院為最高法院,主管全國的司法事務。

刑事司法部門:負責審查刑事案件,以確保懲罰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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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這三個機構都負責中國的司法工作,維護社會正義和法律權威。

1.

公安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具體體現,是我國維護公共秩序、保護人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行政機關。其職責主要包括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犯罪、辦理刑事案件、行政管理等。

2.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職責是對涉嫌犯罪的案件進行審查批準逮捕,對刑事案件進行監督和起訴。同時,還負責對不依法履行職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法律監督,確保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3.法院。

法院是司法機關,是最高司法機構。其職責是解決各種糾紛和刑事案件,審理各種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原則保證各種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審理和判決。

此外,還有壹些相關的機構,如監獄和救濟機構。監獄是負責管理、教育、改造罪犯並提供各種社會再生服務的機構,而救助機構主要是對遇到災難和困難的人進行救助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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