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十二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並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1.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如下: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二、刑事責任能力包括以下內容: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完全不負刑事責任;3.相對無刑事責任;4.限制性刑事責任。總之,完全不負責任的人的年齡壹般是十二歲。根據相關法律,未滿十二周歲,無論做什麽,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超過十二周歲,需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可以減刑。如果年滿十八周歲,需要承擔壹切法律責任,監護人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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