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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性: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是:法院進行庭前準備;書記員宣布法庭的規則和紀律;法官進入法庭,報告開庭前的準備情況;法院檢查並確認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宣布開庭;宣布案件名稱、案由、審判程序和方式;介紹評委;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查閱回避申請;宣布審判的階段;訴訟指導;聽取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39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0條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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