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律師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