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辱罵他人是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被虐待者不堪忍受,應保留虐待信息截圖或去公證處公證,然後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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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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