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返現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