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零二條,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分類、事故處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理程序和應急保障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