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利用特殊情況打擊犯罪是壹種有效手段。但在審判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有時所使用的特殊情況並不嚴格符合相關規定,存在“故意誘導”、“數量誘導”等幹預他人毒品犯罪偵查的問題。對“故意引誘”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無論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當立即判處死刑。對具有“數量誘導”的被告人應從輕處罰。即使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超標,壹般也不應立即執行死刑。這為全國法院系統審理特殊參與的毒品案件設定了相對統壹的標準,也顯示了審理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根據我國毒品犯罪的現狀和司法實踐,在審查屬於“特殊引誘”的毒品案件時,應當根據刑事立法精神、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特殊引誘對被引誘者的不同主觀效果,區分不同情形下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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