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
2.產品缺陷給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3.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侵權損害;
4.汙染環境和對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5.地面施工造成的侵權損害;
6.地面工作造成的侵權損害;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侵權責任有以下幾種方式:
1,侵權人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侵權人應當排除妨礙行為;
3.侵權人應當消除危險;
4.侵犯他人財產權的,應當返還財產;
5.侵權人應當將損壞的設施和財務恢復原狀;
6.侵權人應當修復、重做、更換損壞的設施和財務;
7.侵權人應當繼續履行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18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權委托給他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