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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監護人的四項基本權利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包括:規定監護人有賠償請求權,撫養被監護人,在民事活動中代表被監護人,管理教育被監護人等。監護人的職責是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人身監護包括撫養、教育等等。財產監護包括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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