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程序登記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配備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有效版本;做好日常運行檢查、維護和隱患排查治理,按期申報定期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進行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許可。
第五十九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和許可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依法登記使用的特種設備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符合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者依法履行報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