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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法律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2.《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第五款將“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作為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壹。

4.《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第(七)項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項安全操作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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