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國進行全國農村稅費改革時,取消了留用資金。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農民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農民提留的全部村(含村民小組)和村統籌之和最多不能超過上壹年人均純收入的5%,其中提留的村要占壹半以上。人均純收入數據以村為單位計算,不得誇大。農民有權拒絕支付超過5%的部分。在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取消農村統籌和村提留。?
農業稅的要求規定:
1.納稅人的農作物因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歉收的,根據農作物歉收的程度,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減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制定。
2、革命烈士家屬、在鄉革命傷殘軍人和其他納稅人,由於缺少勞動力或其他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自治縣、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農業稅。
3.納稅人應當如實向鄉、民族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土地畝數、農業收入等有關情況。鄉、民族鄉、鎮的人民委員會經過調查評估,匯總納稅人的報告,報縣、自治縣、市的人民委員會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