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奴隸社會,基於奴隸對奴隸主完全的人身依附,奴隸只是奴隸主的說話工具,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奴隸主可以隨意屠殺奴隸,對奴隸沒有壹般的量刑原則。在調整奴隸主和自由民的關系,處理他們的罪行時,在奴隸社會初期,量刑原則是報復。
封建社會的刑法原則
以恐嚇作為量刑的總原則,從商鞅變法開始,不僅對具體罪行處以極重的刑罰,而且刑罰的執行方式也極其殘忍。據統計,秦朝執行死刑的方式有50多種。此外,連坐著互相牽連都是練出來的,往往壹人作案,親戚鄰居都不能幸免。由此可見封建社會刑罰的殘酷和野蠻。
殺心和恐嚇這兩個量刑原則統壹在封建社會的刑法中。也就是說,被封建社會法律學者和中國資產階級法律學者稱為“得權”的唐律,表明死刑實際上在所有法典的罪刑單位中占51%多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