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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削階級法的特點

維護剝削階級的利益,加強波蘭被剝削階級的統治和剝削。剝削階級國家刑罰和量刑壹般原則的共同特點是維護剝削階級對被剝削階級的統治。基於不同的社會形態,其刑罰和量刑的壹般原則也有其特殊性。

在奴隸社會,基於奴隸對奴隸主完全的人身依附,奴隸只是奴隸主的說話工具,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奴隸主可以隨意屠殺奴隸,對奴隸沒有壹般的量刑原則。在調整奴隸主和自由民的關系,處理他們的罪行時,在奴隸社會初期,量刑原則是報復。

封建社會的刑法原則

以恐嚇作為量刑的總原則,從商鞅變法開始,不僅對具體罪行處以極重的刑罰,而且刑罰的執行方式也極其殘忍。據統計,秦朝執行死刑的方式有50多種。此外,連坐著互相牽連都是練出來的,往往壹人作案,親戚鄰居都不能幸免。由此可見封建社會刑罰的殘酷和野蠻。

殺心和恐嚇這兩個量刑原則統壹在封建社會的刑法中。也就是說,被封建社會法律學者和中國資產階級法律學者稱為“得權”的唐律,表明死刑實際上在所有法典的罪刑單位中占51%多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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