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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糾紛法院的法律規定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拖欠工程款屬於施工合同糾紛的壹種,屬於專屬管轄,應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對壹般地域管轄的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對下列案件有專屬管轄權,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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