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實際投資者和名義投資者持有股份或代表他們持有股份的事實往往只由壹紙協議決定。如果說股權的持有還存在壹些模糊性的話,股權信托是壹個被人們熟知的概念,被很多信托投資公司應用。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投資於公司,受托人持有公司股份所獲得的收益歸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