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個人持復合弓是合法的,屬於運動器材範疇。非機械弓箭器材(反曲弓、復合弓)不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範疇,制造、銷售、購買、持有、使用等環節無需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而機械弓箭器械,如弩(又稱機械弩、弩機),是壹種殺傷力很強的器械,屬於國家嚴格控制的物品。1999年,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將弩納入治安管理範圍,切實加強相關管理工作。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保留了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弩的行政許可。因此,弩的使用僅限於競技弩射活動、商業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等特殊需要。單位或者個人因商業活動需要,不得購買和使用弩。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