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是指除經濟主體的資產外,還以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經濟主體的對外債務。換句話說,經濟實體和投資者的責任是所謂的“無限的”。
事實上,“無限責任公司”這個名詞已經不存在了。這是19世紀以前存在於西方國家的壹種公司形式。目前這種經濟組織形式在中國還大量存在,只是不再叫公司了。如: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律師事務所等。都屬於無限責任的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好處是,由於有限責任,投資者的個人風險大大降低,人們的投資熱情和積極性很高。這極大地促進了生產和流通,也促進了社會發展。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是二十世紀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