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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會會員更換和補充的暫行規定

法律解析:關於工會委員更換增補的暫行規定包括:1,關於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的工會委員、經費審查委員的崗位處理規定。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調動工作的,應當在征得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同意後,免去其職務。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在選舉單位免職的,也可以免去其委員職務。2.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增選或補選程序:基層工會因工作需要增選或補選的委員,任期內委員出現空缺的,原則上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於特殊情況,近期無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經上壹級工會同意,可以在同級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選舉產生。然後報上壹級工會批準。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會員,應當在今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時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十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企業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壹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當家作主,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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