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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交易協議經過公證處公證後能有法律效力嗎?

房地產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36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擴展數據

不動產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公證壹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和港澳臺房地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臺房地產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認定。

《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和建設部於1991 8月31日聯合發布的辦理不動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地產,當事人應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再持公證書及相關契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訂立的處分房地產的遺囑應當經過公證。

3、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房產權屬轉移行為,必須經過公證,然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地方房地產管理機關和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其他房地產事項必須辦理公證的規定;

5.公證和房地產登記的程序。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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