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妓女被逮捕,將被關押65,438+00天以上,65,438+05天以下。已滿65,438+04周歲未滿65,438+06周歲的人賣淫,已滿65,438+06周歲未滿65,438+08周歲的人首次賣淫,因生活所迫首次賣淫的屬於“未成年人”,處5日以下拘留。對賣淫、嫖娼的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還可以依法收容教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多次賣淫的,超過18周歲兩次以上賣淫的,依法收容教育。1周歲以下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70周歲以上賣淫嫖娼的,不予行政拘留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