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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分類標準

根據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或者水環境汙染等因素,水上交通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噸以上船舶溢油造成水汙染,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失蹤)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噸以上100噸以下船舶溢油造成水體汙染,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失蹤)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噸以上500噸以下船舶溢油造成水汙染,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壹般事故是指死亡(含失蹤)65438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傷65438人以上、10人以下,或船舶溢油造成水汙染1噸以上、100噸以下,或1萬元以上、65438+。(5)輕微事故是指未達到壹般事故等級的事故。以上是水上交通事故分類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船舶、設施的海上交通事故。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漁港水域和沿海水域漁業船舶與軍用船舶之間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設施的下列事故: (壹)碰撞、觸碰或者浪損;(二)觸礁或擱淺;(3)火災或爆炸;(4)下沈;(五)航行中影響適航的機械部件或者重要附件的損壞或者滅失;(六)其他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海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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