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五千次以上或者轉發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