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問題:如果貨主B不提貨,承運人可以行使留置權,貨物是鐵礦石。
如果有,可以在留置60天後向法院申請拍賣,所得款項用於償還運費,不足部分可以向托運人追償;超出部分應退還給托運人。
第二,船東不能主張所有權。原因請參照提單轉讓的相關規定,同時,船舶所有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第三個問題:可以,詳見問題1。同時,貨物的所有權並未轉移,實際占有貨物的人在行使留置權。
海商法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或者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地點,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
第八十七條承運人應當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承運人為貨物支付的必要費用和其他費用未全部支付,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限度內留置貨物。
第八十八條承運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留置的貨物,自船舶到達卸貨港的次日起滿六十日無人提取的,承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裁定;如果貨物易腐爛或貨物的儲存成本可能超過其價值,您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拍賣所得用於支付保管、拍賣貨物的費用和運費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追償不足部分;剩余金額應退還給托運人;無法返還且自拍賣之日起滿壹年仍未領取的,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