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生單位或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申請裝修(1)施工(拆除)單位有詳細的建築垃圾清運處置作業方案;(二)建設(拆除)單位與運輸企業簽訂的合同;(三)建設(拆除)單位與建築垃圾處置場簽訂的處置合同或直接使用協議。二。申請人(拆建單位)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單:(1)填寫詳細的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計劃;填寫統壹格式的書面申請:(2)提交建設(拆除)單位與運輸企業簽訂的委托清運合同(保留復印件);(三)提交建設(拆除)單位與建築垃圾處置場簽訂的處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協議。需要直接利用的建築垃圾提供利用單位協議書(復印件留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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