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結尾的很多學者其實都認同法律沖突構成了國與國之間的沖突,或者說是國家主權之間的沖突,因為這涉及到劃分不同國家各自法律適用範圍的問題,人們從中得出壹個結論,解決法律沖突的原則應該從國際公法中尋求,以各國各自的利益為基礎。
這種觀念與當時的社會環境密切相關。19世紀,現代國家有了很大的進步,主權觀念得到了強化。因此,人們認為國際私法雖然調整的是壹種國際私法關系,但並不意味著完全不涉及國家利益。在現實生活中,私人利益之所以被放在首位,是因為基於國際私人貿易的利益和沖突的公平解決必然符合相互依存的國家的共同利益,正如國內民法通過私人利益實現普遍利益壹樣。如果我們要維護重大的政治利益(即每個國家的共同利益),同樣重要的是永遠不能忽視這種利益,即外國法律的適用要服從壹個國家的主權和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