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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方首席代表的產生方式

法律分析

職工方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擔任首席代表。工會主席壹般由職工方首席代表擔任,企業首席代表應為法定代表人。然後,企業擬定工資集體協議文本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審議。然後,由勞動者或者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勞動者可以以職工代表的審議意見作為協商議題進行平等協商。達成諒解後,企業將制作協議文本,在職工代表大會上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簽字蓋章的工資集體協議還將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審核通過後,協議生效,之後工會會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員工公布。壹般情況下,工資集體協商每年舉行壹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壹條* * *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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