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者是指在黨內選舉中,在對初步候選人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由召開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委員會或選舉單位的黨委提出的正式委員或代表候選人。
黨代會代表和委員的正式人選,必須由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後年滿18周歲,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又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進行登記。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選民,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死亡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選民名單中除名。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