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公司應該向提前約定時間解除合同的員工支付壹個月的工資,所以已經包含了三天的工資。這不是損失
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壹般有三種形式: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職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