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機動車典當。根據《典當管理辦法》,機動車典當屬於質押典當,必須到車管所登記。實際操作中,車管所的答復是,從未聽說過可以辦理質押登記,車管所壹直在辦理抵押登記。在業內人士的多次呼籲下,我們得到了主管部門的非正式答復:典當機動車只在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視同質押登記[14]。在之前的案例中,壹旦典當行與典當人發生糾紛,由於法院無法根據成文的《典當管理辦法》找到被典當的機動車,可以將抵押物作為質押的依據,以至於訴訟勝訴的當事人並不都是按照規定辦理了手續的典當行,使得典當行遭受損失。
另壹個典型的例子是典當發票的開具。《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典當民用財產必須出示發票。這個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典當行成為銷贓的場所。但是當時很多租客沒有保留購物的發票,按照規定不能典當。這時候我們只能通過觀察和與典當商的經驗聊天來判斷客戶不是小偷,典當物不是贓物。壹旦判斷錯誤,典當行的工作人員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涉及到贓物被第三方善意取得的問題,至今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給典當行經營者和客戶的不理解造成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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