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勞動監察條例》第十壹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對違反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者,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