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私法中,劃分方法來源於法語單詞“Depeccge”,在英語中也被稱為“depecage”、“pickingand choosing”或“splitting”。除法在理論上也叫“除法論”。國際私法的鼻祖巴托魯斯曾主張,合同的不同方面,如合同的方式、實質效力等,應適用不同的法律,當事人的締約能力應適用住所地法。後來,這壹理論被擴展到國際非合同法律關系,並在實踐中得到應用。在美國沖突法中,其基本含義是“不同州的法律適用於壹個案件中的不同爭議”。分割法的產生和運用是基於對復雜案件中的多個爭議問題進行逐案/分案分析的思想和方法,是追求法律適用合理性的方法論體現。將壹個案件中的多個爭議分開,分別適用沖突規則,會產生以下結果:第壹,都指向同壹個國家的實體法;二是指向不同國家的實體法;第三,指向國家實體法和統壹實體法。第壹種結果只是壹個國家不同法律規範的復合適用,與“整體主義”的結果沒有區別;第二個和第三個結果是真正意義上的“復合準據法”的適用。由於涉及不同國家法律概念和規則的解釋和適用以及統壹實體法的國內適用,問題的特殊性凸顯出來,成為人們爭相討論的理由。筆者認為,特殊問題分案現象的含義應該是:壹個案件中的不同糾紛適用不同法域的法律或統壹實體法。本文討論的分割方法也僅限於這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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