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脅迫、誘騙參加境外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並及時向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八條* * *被脅迫、誘騙參加境外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我國國家安全活動的,應當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
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屬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通過特赦免除處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