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有虐待或歧視。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壹十四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和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壹百壹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