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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制是什麽時候出現的?

清末沈家本修律後出現了現代法制。

沈家本(1840—1913),浙江貴安(吳興)人。光緒進士,曾任刑部侍郎、大理院正卿、修法大臣。沈是晚清著名的法學家,著有《紀存》、《歷代刑法考》等法律著作。本文擬就其主持清末修律的成就及相關法律思想進行簡要論述。1

20世紀初,在危機加劇、內憂外患的形勢下,以慈禧為首的清統治集團為了生存,被迫改變統治策略,於1901宣布實行他們所痛恨的“新政”和“立憲”。修改法律是實施“新政”和“憲政”的重要內容之壹。

壹、現代法律制度的思想淵源

經濟法產生於19年底,20世紀初。經濟法在這個時代應運而生,有其理論背景和特定的社會背景。這種特定的社會背景是,深受近代啟蒙哲學和古典經濟學影響的現代法律制度,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已經暴露出嚴重的局限性。經濟法的出現是為了克服傳統法律體系的局限性,使法律與發達的社會經濟和變化了的社會道德觀念相吻合。因此,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經濟法的產生是對傳統法經濟學哲學以及基於這壹理論基石的現代法律制度進行反思的結果。

二、現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1)基於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其中,私法旨在調整私人關系,保護私人權利;規範國家行為、限制公權力擴張的法律就是法律。

(2)在公法領域,它在建立現代民主的基礎上,強調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和約束。

(3)在私法領域,基於人人平等同質的假設,民事主體被高度抽象化,在此基礎上構建了壹個權利義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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