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編制內公辦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禁止在外兼職。如發現違法,可給予相應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免職、開除。有人認為,對於私權,法律上沒有禁止;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由於我國《教師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沒有規定教師不得在課余時間兼職,所以中小學在職教師在課余時間兼職並不違法。政府不按照《教師法》的規定保證“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是違法的。我國對教師有償補課的治理,依據的是教育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包括將有償補課設定為師德紅線。行政法規是有效的,但總是不如教育法。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違反者如何處罰》第五條: (壹)警告;(二)記過;(三)降低職務等級或者解聘;(4)開除。其中,辭退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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