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密集地區的樹木、花卉上噴灑劇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密集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